2005年8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爷爷代孙状告监护人
史友兴 李益成

  ■维权原因:被迫随爷爷生活的孩子起诉父母,要求父母按时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
    ■维权障碍:孩子起诉的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这使他陷入无法打官司的境地。
    ■维权结果:法院让爷爷作为其临时法定代理人起诉,判决其父母给付相关费用。
    
  父母各自飞 孩子成累赘
  江苏镇江市丹徒区某镇的李丽与刘东婚后有了儿子小勇,在儿子5岁那年,两人的感情走到了尽头。法庭上,李丽与刘东都同意离婚。对于小勇,两人却均提出自己没有抚养能力和条件。2003年1月8日,法院判决刘东与李丽离婚,小勇随刘东生活,李丽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12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李丽没有按期履行抚养给付义务,刘东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执行期间,李丽与刘东达成协议:小勇随母李丽生活,生活费由李丽一人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由李丽、刘东各半承担,至小勇独立生活为止。协议订立后,李丽就将儿子带至安徽送给他人抚养。2003年10月,抚养人因在安徽无法为小勇报户口,又让李丽将小勇领回镇江。李丽想让儿子随自己姓,可刘东没同意。李丽说不改姓名就不带儿子。就在双方争执不下时,小勇的爷爷刘军表示愿意带小勇生活。这样,刘军就与李丽订立了协议,约定:小勇暂由刘军带着,小勇生活费每月120元由李丽支付给刘军,教育费、医疗费由两人各半承担。协议订立后,小勇便随爷爷生活,李丽按约定承担了儿子的抚养费。2004年2月至8月,刘东在父亲的要求下,也承担了儿子的抚养费1430元。
    
  爷孙度日难 携手上法庭
    刘东本来就不愿意带儿子,他对父亲的举动感到十分的恼火,他常常因儿子的抚养问题与父亲发生矛盾,甚至争吵。刘东还常常将怨气发泄到小勇的身上,经常对儿子是暴力相加。小勇到了上学的年龄,爷爷的经济越来越拮据,爷孙俩的生活日渐艰难。万般无奈下,刘军领着小勇,于2005年1月21日,来到镇江京口区法院,将小勇的父母一同推上被告席。在诉状中,爷代孙诉道:我是两被告的儿子,两被告离婚时法院判决我随父刘东生活,母李丽承担我的部分抚养费,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执行,相互推诿,我只能和爷爷生活在一起。被告刘东不但不抚养我,反而骂我,毒打我,摧残我的身心健康。如2003年10月17日18时30分左右,刘东打骂我,把我赶出门,并骂道:“老子不要你这个祸害。”刘东不但毒打、遗弃我,还动手打我爷爷。我是小孩,我为了活命,为了上学,要求两被告每月各承担生活费150元,教育费由两被告各半承担。小勇的起诉,却带来了法律上的难题。小勇还不到9岁,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提起诉讼的行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小勇的监护人,法律规定就是他的父母,可是,他要起诉的就是他的父母,他的父母也就不可能再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他行使诉讼权利。这就使小勇陷入了无法打官司的境地。在这样的情况下,镇江京口区法院为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决定让其爷爷作为小勇的临时法定代理人,为小勇进行诉讼,并同意其缓交诉讼费。
    
  孩子父母生 责任岂能扔
    法院认为:两被告是原告的父母,应当承担抚育原告的责任,抚育责任主要包括领带照料和抚养费的承担。现两被告均不同意领带照料原告,故原告暂由其祖父刘军领带照料的现状可予维持,两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必要的抚养费。两被告承担原告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两被告的承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在原告抚养费总额确定的情况下,两被告实际分担时可酌情考虑两被告离婚后对原告抚育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况作适当的调整。近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东、李丽自当月起每月分别承担原告小勇生活费100元、200元,至2008年2月;被告刘东、李丽自2008年3月起每月分别承担原告小勇生活费160元、140元,至原告小勇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小勇的教育费、医疗费由两被告各半承担,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十分尴尬的变更抚养费纠纷案。孩子是弱者,需要父母的呵护,可是,亲生父母都拒绝领带孩子,孩子最终只能栖在没有抚养能力的爷爷屋檐下,难以度日,那么,谁来保护孩子呢?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严肃的,法律为社会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但法律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尴尬的抚养纠纷案凸显法律的缺陷。
  本案中,小勇不到9岁,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为其进行民事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人才有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的问题是,小勇父母成为被告后,再由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为小勇代为诉讼,显然是不合适的,在法律上也是无法操作的。这样,小勇便陷入了无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尴尬境地,这不能说不是法律的一个缺陷。
  不能因为法律的缺陷,就让弱势群体陷于孤立无援的地步。本案中,法院以人为本,并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意其爷爷以临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小勇诉讼,并作出判决,维护了小勇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个成功的尝试。